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53********,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自家门前路边及院中播种罂粟(俗称大烟)种子。2020年4月27日16时许,邳州市公安局占城派出所民警巡逻到该地发现并现场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非法种植的植株共计897株。后经鉴定,赵某某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属罂粟。案发当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现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另经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8年4月19日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肢体残疾人,向其签发了残疾证。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种植罂粟有一半为幼苗,种植目的为自用,赵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初犯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又考虑到赵某某系残疾人,双下肢行动不便,年龄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铲除扣押的罂粟已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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