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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镇**庄,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闫烨,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10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建安区**镇**庄自家院外西山墙处的菜地内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于2019年03月09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清查,赵某某共计种植罂粟529株。经许昌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所种植的样品植株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29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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