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河南省孟津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镇**村,现住河南省孟津县**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至2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闫某某(另案处理)明知绿鬣蜥为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展览需要,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支付、快递收货的方式,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共同从麻某某(已判决)处购买两只绿鬣蜥。现两只绿鬣蜥已死亡,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麻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上述两只绿鬣蜥的影像资料,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绿鬣蜥动物特征组合为美洲绿鬣蜥所有(Iguana iguana),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7版)附录II。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绿鬣蜥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快递单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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