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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6********,汉族,大学本科,房产中介,户籍在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满足个人饲养爱好,无《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通过微信联系、转账及快递邮寄的方式,从萧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只陆龟。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陆龟为胫刺陆龟(俗称苏卡达陆龟)Geochelone sulcata,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2019)附录Ⅱ的物种。

2019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涉案陆龟现已移送至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移送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2.到案经过;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萧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称重、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光盘。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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