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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207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日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支付、客车托运方式,从杨某某(另案处理)处以合计人民币8100元的价格购买灰鹦鹉1只、迷你金刚鹦鹉1只,并将其饲养于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紫金观邸2幢**室,其中灰鹦鹉1只被公安机关查获,迷你金刚鹦鹉1只死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灰鹦鹉为非洲灰鹦鹉,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物证鉴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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