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4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3日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池州市贵池区迎宾大道与碧山路交叉口处收购水产品时,从何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了5只野生青蛙,其中4只疑似虎纹蛙(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疑似黑斑蛙。2019年6月6日,赵某某在同一地点从卖水产的村民处收购了野生蛇类,一村民又送了1只野生青蛙给赵某某。当天,赵某某将野生蛇类和6只野生青蛙全部拿到胡某某水产批发部,将蛇出售给胡某某,青蛙让胡某某帮其代售。中午12时许,池州市森林公安局贵池分局民警在胡某某水产批发部调查时,查获赵某某所出售的野生蛇类共计49条,品种包括乌梢蛇、王锦蛇、黑眉锦蛇,系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查获赵某某收购的6只野生青蛙,与胡某某自己收购的8只野生青蛙一起,共计14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14只青蛙中,12只青蛙无法确定种属,2只为虎纹蛙,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证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观上明知其收购的蛙为虎纹蛙的证据不充分,且侦查机关将检材混同,导致对最终鉴定出的2只虎纹蛙是否来源于赵某某所委托代售的动物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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