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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92********,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2020年7月23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使用微信,在一微信名为“纪某某  **”的人手里花13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只濒危野生保护动物“豹龟”,放在家里当做宠物饲养,现该“豹龟”已经死亡。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收购的动物为野生动物豹纹陆龟。 豹纹陆龟属于龟鳖目陆龟科,豹纹陆龟被列入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2019版)附录2。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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