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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2********,汉族,文盲,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号,现住新疆和某某和某某********单元**,因涉嫌犯有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巴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巴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巴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我院于2020年11月10日收到卷宗2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赵某某在期经营的炒货店内,从一名蒙古族女性处以600元的价格收购3根鹿角和野蘑菇,将鹿角摆放在店内出售。经群众举报后,和某某公安局森林派出所于2020年5月16日将赵某某经到案,赵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赵某某收购的3根马鹿角制品中2根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马鹿角,价格为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对查封涉案马鹿角予以没收,由查封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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