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2********,汉族,文盲,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现住新疆和某某和某某**路**院**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经巴州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巴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巴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我院于2020年11月10日收到卷宗2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赵某某在期经营的炒货店内,从一名蒙古族女性处以600元的价格收购3根鹿角和野蘑菇,将鹿角摆放在店内出售。经群众举报后,和某某公安局森林派出所于2020年5月16日将赵某某经到案,赵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赵某某收购的3根马鹿角制品中2根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马鹿角,价格为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对查封涉案马鹿角予以没收,由查封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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