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鹿某某**乡**村**屯**河段电鱼0.2斤,被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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