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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甘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88********,汉族,初中,群众,无业,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松松,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0时许,中兴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有人在中兴乡绿化村六七九屯北侧的湿地河沟用“推网”捕鱼,后被民警当场抓获,随即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传唤至中兴派出所。赵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在禁捕期间,前往中兴乡绿化村六七九屯后北侧的湿地河沟,用推网捕鱼的事实,此次赵某某捕获野生鱼类0.46斤,捕鱼所用渔具,经甘南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鉴定,为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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