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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2********,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号,住武胜县********号,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0时许,赵某某将电瓶、升压器、电线、竹竿等电捕鱼工具用独轮车运至石龙滩河边,将上述设备搬上其父亲用于打捞河面漂浮物的一艘非制式铁皮船,组装完成后,赵某某顺着石龙滩河进行电捕鱼,共捕获渔获物0.3斤。

另查明,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表示自愿购买鱼苗修复生态。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捕获的渔获物数量小,自愿购买鱼苗修复生态,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银灰色非制式铝制船一条,白色电瓶一个,黄色升压器一个,五米长电线,铁制独轮车一辆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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