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1〕29号
被不起诉单位:习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赵某某,地址:习某某**镇**村**组。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镇**村**组**号,习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因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习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习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赵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安排其公司货车驾驶员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将开采石料产生的弃土倾倒在良村镇良村村梅台组茶凉窝子(小地名)、马鹿岩(小地名)两处,致使大量林地被破坏。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7.27亩。
本院认为,习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积极修复生态,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习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及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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