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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卫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中卫市沙坡头区**小区2期**号楼**单元**室。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91126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某某,宁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5年10月份的一天21时许,赵某某伙同刘某某到陈某某家索要债务,刘某某发现陈某某不在家,就和赵某某不顾李某某的反对强行居住在陈某某家,以此逼迫陈某某和李某某清还高利贷本金和利息。2.2018年7、8月份的一天,杨某某纠集团伙成员赵某某到牛某某家索要债务,得知牛某某不在家后在牛某某家待了20分钟后才离开。3.2018年4、5月份的一天,为向朱某某索要高利贷,刘某某领着赵某某到朱某某父母的住处,将朱某某叫至杨某某经营的1919名酒直销店,由杨某某以继续找朱某某父母要账相威胁,要求朱某某还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认定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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