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群众,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061989********,朝鲜族,中专文化,家住吉林省**镇**村**组。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9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安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在明知标示有"MEDITOXIN"等字样的产品未经国内批准不得销售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帮助“A******”、“平和********”在国内通过顺丰快递给下家范某某等人邮寄肉毒素、玻尿酸等微整形产品,现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非法获利10万余元。经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案发时法律法规认定,标示名称为"MEDITOXIN"等字样的物品均按假药论处。2018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的住处搜查到标有“AMORIS”等字样的产品1174盒,经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标有“AMORIS”等字样的产品均是无证医疗器械。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阶段,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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