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县,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镇**路**号**栋6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25日20时许,在东营市**化工有限公司院内**(已判刑)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雇佣的刘**、程**在给车牌号码为“皖******”的油罐车抽装柴油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该罐车爆炸、燃烧,后该柴油储存灌区的多个柴油罐被引燃,致使该油罐车上的驾驶员、押运员刘**、程**死亡。
经本院审查及补充侦查,并经开庭审理后撤诉,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赵某某无法受审能力,也不能接受讯问,对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影响案件定性,且不能对赵某某进行讯问核实,导致本案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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