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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运输毒品案)_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 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丹某某出租车司机。户籍地陕西省丹某某**街道办事处**社区,住址同上。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补查重报。

丹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0月13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已强制戒毒,下同)在罗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处购买一包约0.05克海洛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陕H****2出租车将此包海洛因运输至丹某某**小学交给刘某某,赵某某通过刘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运输费100元。

2、2019年10月15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在罗某某处购买一包约0.05克海洛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陕H****2出租车将此包海洛因运输至丹某某**小学交给刘某某,赵某某通过刘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运输费80元。

3、2019年10月16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在罗某某处购买一包约0.05克海洛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陕H****2出租车将此包海洛因运输至丹某某**小学交给刘某某,赵某某通过刘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运输费90元。

4、2019年10月17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在罗某某处购买一包约0.05克海洛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陕H****2出租车将此包海洛因运输至丹某某**小学交给刘某某,赵某某通过刘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运输费100元。

5、2019年10月18日吸毒人员刘某某在罗某某处购买一包约0.03克海洛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陕H****2出租车将此包海洛因运输至丹某某**小学交给刘某某,赵某某通过刘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运输费100元。

6、2019年10月22日吸毒人员周某某在罗某某处购买一包约0.05克海洛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陕H****2出租车将此包海洛因运输至丹某某**桥头交给周某某,赵某某通过周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运输费40元。

7、2019年10月23日8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在罗某某处购买一包约0.05克海洛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陕H****2出租车将此包海洛因运输至丹某某**小学交给刘某某,赵某某通过刘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运输费100元。

8、2019年10月23日16时许,吸毒人员周某某在罗某某处购买一包约0.05克海洛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陕H****2出租车将此包海洛因运输至丹某某**桥头交给周某某,赵某某通过周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运输费40元。

9、2019年10月23日17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在罗某某处购买一包约0.05克海洛因,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陕H****2出租车将此包海洛因运输至丹某某**小学交给刘某某,赵某某通过刘某某微信转账方式收取运输费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华为手机一部退回公安机关,另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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