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皖S2G****号重型普通货车在新昌县**镇**有限公司内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没有仔细观察车身周围情况,与站在车辆正后方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左侧耳廓缺失超过50%,下颌骨体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责。
2019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后,赵某某已与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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