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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5********,汉族,高中文化,工,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乡******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101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7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皖S2G****号重型普通货车在新昌县**镇**有限公司内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没有仔细观察车身周围情况,与站在车辆正后方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左侧耳廓缺失超过50%,下颌骨体部骨折。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责。

2019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后,赵某某已与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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