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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401197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镇**村**。因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2020年8月12日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3日14时08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挖机在榆次区东阳镇下丁里村施工时,将山西**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省级一级干线光缆挖断,直到当日21时,经维修后光缆内所有主要业务全部恢复。此次光缆障碍阻断时间长达6小时52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720元,间接经济损失193574.44元,共计235294.44元。后天然气公司施工队与山西**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施工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过失损坏省级广播电视传输网,造成设施中断3小时以上,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及时报告,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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