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9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系五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琼芳,湖北捷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5201011******。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1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应刘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在杨某某(另案处理)位于**镇**路**号的住宅,以麻将牌“滚筒子”比大小的方式、每注不低于100元的赌注进行赌博。赵某某因输钱提出持续坐庄,直至当日23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查明,赵某某无邀约、召集等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未抽头渔利,非以赌博为业者。
本院认为,赵某某参与聚众赌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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