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3********,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23日,赵某某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补查证据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9年12月28日张伟伙同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组织赌博人员李某某、关某某、王某某等(14人)在巴林左旗**镇**场后方蒋某某家以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张某某为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取渔利4000元。
2、2019年12月29日张某某伙同赵某某组织赌博人员李某某、关某某、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等(19人)在**镇**村**山张某某家利用推牌九的方式赌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赌博提供条件,张某某从中抽取渔利1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赵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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