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镇**小区**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向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4日依法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9月15日至2019年9月29日,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
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
2019年3月31日,犯罪嫌疑人沈有伟、赵某某驾驶蒙K*****三菱牌越野车拉运五袋毒品咖啡因在达拉特旗**镇**村以每袋1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犯罪嫌疑人孙当柱出售,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被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咖啡因,共计重约125千克。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准格尔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赵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