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5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庄坞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4日、2020年9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至10月,杨某某得通过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诈骗兰陵县联通公司合约手机109部,手机价值392511元。其中赵某某帮助杨某某得分四次到兰陵县联通公司领取14部合约机,手机价值5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赵某某主观上明知杨某某得实施诈骗行为而予以帮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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