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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2292002********,汉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在校学生,住靖州县**镇**路**小区**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4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一款名为“***塔”的网络游戏中以卖装备给被害人王某某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140元。

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7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塔”网络游戏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并以帮张某某在游戏里的账号合成“变身卡”为由,先后骗取张某某人民币6355元。

2020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9日、9月1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全额退赔张某某、王某某,并得到两人的谅解。

2020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并且全部退赔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二)(四)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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