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住*******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岳阳县农业局、岳阳县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岳阳县培育扶持家庭农场实施方案》,对符合条件通过审核的家庭农场,每亩耕地给予100元/年的补助,一次申报成功即可享受三年补贴。

梁某甲(另案处理)自己家庭实际种植的耕地面积只有80余亩(申报50余亩),不符合“从事粮食生产、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耕地面积100亩以上、200亩以下……”家庭农场的条件,为骗取国家专项资金,梁某甲分别找到均不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梁某乙、蒋某甲、梁某丙(均另案处理)、赵某某(他们分别承包种植耕地20余亩、40余亩、30余亩、40余亩),要他们将自己承包种植的耕地面积一起报到梁某甲的家庭农场名下,上级检查时,说自己承包种植的耕地都是梁某甲所种。套取补贴后,按相应的面积发给他们补助。具体申报工作由梁某甲负责。另外,各自承包种植的耕地各自找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汇总后交给梁某甲,并嘱咐农户应付上级检查(回答是梁某甲种植的)。梁某丙等四人同意了。

之后,梁某甲采取拼凑家庭农场的方式,于2014年以梁某甲的名义共计申报了家庭农场199.8亩,三年共骗取家庭农场补贴5.994万元。其中,赵某某参与了一年家庭农场,分得0.15万元后,告知梁某甲自己退出家庭农场。2015年,因梁某甲家庭农场被人举报,由梁某乙出面摆平。事后,梁某甲共计梁某乙、蒋某甲、梁某丙家庭农场补助分别是1.1万元、1.04万元、约0.6万元。案发后,梁某甲、梁某乙、蒋某甲、梁某丙、赵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1.1万元、1.04万元、0.6万元、0.15万元。

2018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家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积极退赃,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岳阳县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0.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解除扣押,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19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