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1051995********,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某巷某某楼。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于6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网络以出售自己“CF穿越火线”游戏账号的方法,骗取南阳市宛城区某某镇某某路王某某4000元定金。案发后,赵某某家属退赔王某某4000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赵某某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初犯、悔罪态度明显,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