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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2019年10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大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被害人王某某在快手看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发布的出售手机靓号的小视频,王某某便添加赵某某的微信。后赵某某便通过微信给王某某发送手机靓号让其选择,王某某选择好靓号,两人谈好价格后,赵某某让王某某添加其领导的微信(实为赵某某的另一个微信),王某某向该微信转账1200元,赵某某收款后将王某某拉黑。

2019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杨某某为好友,后赵某某将关于手机靓号的图片发送给杨某某。杨某某挑选好靓号,两人谈好价格后先转账再邮寄手机卡,杨某某便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账1800元,赵某某收款后将杨某某拉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涉案数额刚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案发后主动将违法所得退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已退赔至大荔县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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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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