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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栋**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晓娜,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22日)。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23日,王某甲委托孙某某并给付50万元将已被刑事拘留的王某乙(2018年11月30日因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被北京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四分检批准逮捕)办理取保候审。后孙某某委托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办理此事。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沈某某明知无法办理仍收取钱款17万元,后沈某某将钱款用于他途。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故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赵某某被扣押的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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