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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21959********,汉族,大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住北京市西城区****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雪华,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文君,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05月,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河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的身份接触受害人杨炳坤,在明知自己无融资资质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有香港霍氏财团资金支持,可以以“外保内贷”(外资银行担保,国内银行放贷)的方式帮助受害人杨炳坤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路**号的湖南**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融资人民币一亿元,并要求杨炳坤先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开具信用证的费用。双方签订了承诺书后,2016年01月18日、31日,杨炳坤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0万元转账给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赵某某收到钱后,并未用于融资,而是将1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2018年06月29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被警方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犯意,客观行为方面虚构事实骗取财物证据不足。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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