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栾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8********,汉族,大学文化(在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住河北**学院**号楼**宿舍,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丽环,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联系周某某,通过周某某,利用赵某某捡拾的吴某某河北**学院“**澡堂”的洗澡卡进行复制,将复制的洗澡卡通过赵某某及其同学高广鑫销售给丁某某、唐某某等人。经查,赵某某通过周某某共复制河北**学院“**澡堂”洗澡卡约130张,给河北**学院“**澡堂”造成损失9000余元。案发后,赵某某、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交易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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