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被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部补充侦查,同年6月28日该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冯某某伙同赵某某、杨某某、柳某某以介绍婚姻的方式,骗取司某某彩礼费、三金等财物共计2145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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