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5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5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明知不符合国家渔船燃油补贴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冒充渔民通过以非从事渔业生产的机动船只冒充渔船申报的方式,在渔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骗取渔船燃油补贴款合计人民币1.7万余元。
2019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向公安机关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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