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街**胡同**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园**号楼**号。2015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 2019年8月22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20年8月4日撤回起诉。
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利用给天津市西青区**镇**村村委会采购年货为机,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村村委会现金114400元。
本院认为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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