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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4221992********,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东辽县******组,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1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7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经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11月23日被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1月21日期间,多次在微信上以和被害人田某某约会、发生性关系为由,共骗取田某某人民币4354元。被不起诉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田某某陈述及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赵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微信转款、聊天记录;4.赔偿收条、和解协议、谅解书。

(四)视听资料:聊天记录等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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