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项城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未离婚、有其他男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张某某同居,并多次编造急需用钱的谎言,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03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谎称父亲赵某乙急需做手术,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
2.2019年5月12日、5月21日、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谎称自己怀孕需要流产、流产后发炎需要治疗,多次骗取张某某共计人民币1200元。
3.2019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谎称女儿杨玉珠急需交学费,骗取张某某5800元。
4.2019年5月2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谎称姥姥过生日要发红包,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00元。
2019年6月1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到下陈派出所办理业务,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赵某甲退出了人民币10300元。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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