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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石检一部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81985********,汉族,大学专科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园**号**号**号,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村**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本市石景山区麗枫酒店住宿期间与在该酒店工作的被害人王某某结识,并慌称可以帮助王某某办理学历证书以调换工作。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间,其诱骗王某某在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其转账人民币915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期间赵某某返还王某某1000元左右。2019年6月,王某某发现被骗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赵某某未到案前又偿还1800元左右,后民警将赵某某查获。2019年8月13日,赵某某家属与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代赵某某偿还欠款人民币6300元,王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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