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8********,拉祜族,云南**管理学院大三学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镇**村委会**组**号,现住昆明市五华区**村**房,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于**。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至3月2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恋爱结婚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给的人民币32730元,后将张某某微信拉黑。2020年4月26日,赵某某的父亲赔偿张某某人民币3万元,张某某自愿谅解赵某某的行为。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富源县公安局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
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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