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6年至2018年间,在明知不符合申领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政策的情况下,虚构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骗取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合计人民币16004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因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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