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9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金华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兰溪市**街道**路**号**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一次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金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兰溪市个体经营户购买不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废旧钢材原料用于铸造机械零部件,销售至宁波**有限公司等企业。为降低企业成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在向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原材料的同时,通过虚高原材料单价、伪造购销合同、虚假支付货款的方式,以发票面额6%的费率让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为其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开发票税额共计171493.96元,已通过税务部门认证抵扣。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传唤到案,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日,**公司退出税款171493.96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