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4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9197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政和县**街**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向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等,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虚开了开票单位为福建省**贸易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572000元,税额合计83111.1元。上述发票均已抵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补缴增值税83111.1元,另外补缴了增值税滞纳金、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滞纳金等其他税费。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补缴税款、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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