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三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65********,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里**号,住天津市河西区**号楼**门**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天津市东某某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18日、2020年1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赵某某经营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在无实物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税额为人民币85092.23元,以上专用发票均已申报抵扣。2020年6月24日,赵某某补缴税款及附加共计人民币95303.29元。
2020年6月2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明细、缴税凭证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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