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家园小区南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河北**有限公司在没有货品交易的情况下,虚构购销合同,在济南**建材有限公司以11802元价格购买合税价为818039.98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8张,(票号:31986460、31986461、31986462、31986463、31986465、31986466、31986467)。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7日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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