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19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系重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重庆市江北区**城**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6月份,重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营者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冲抵公司成本,通过QQ联系票贩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在公司之间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共计向刘某某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10份,金额共计98余万元,开票单位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商贸有限公司,其中6份发票共计票面金额为583850元已计入公司当年账目用于成本,另4份发票未使用。
2020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主动到重庆市大渡口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3日,重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已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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