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奎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5199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学院**国际学院**系学生,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潍坊市奎文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陈某某二人欲参加山东省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因学习成绩不好,二人商量在考试中作弊,后联系他人帮助做题,通过微信群上传试题,之后做题人再将试题答案上传至微信群的方式具体实施作弊。同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陈某某在潍坊市奎文区**中学**考场内参加专升本考试时,因涉嫌作弊被现场抓获。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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