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长春**大学**。现住长春市南关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德惠市**派出所管内)。因涉嫌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11月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李某某(已判决)伙同周某某(已判决)于2018年12月间,通过在网上购买考试作弊器材、考试答案,在长春市第八中学、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考点架设移动作弊设备,组织多名考生在2018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作弊,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8年12月22日在明知周某某等人组织2018年研究生招生考试作弊的情况下,在本市南关区南湖大路某某公寓楼下为其放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二)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指认现场笔录;
(三)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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