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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三部刑不诉〔2020〕23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3197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室。因赌博,于2012年9月被嘉峪关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以“**APP”购物返利的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30元、100元)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加盟人员根据推荐与被推荐关系排列形成金字塔型网络结构,以发展人员数量和已发展的团队人数总量折算为“流量”和“股权”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中骗取钱财,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注册成为浙江**科技有限公司的“**APP平台的会员,通过支付宝支付30元“门槛费”激活后,将平台链接发至朋友圈和“爱心互助”微信群邀请朋友注册。2020年9月30日,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整个网络推荐关系中处于22层,下线层级18层,会员3970人,其中激活会员3410人、未激活会员560人。

2020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公安局中川东区派出所在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全季酒店被民警抓获。

2020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罗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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