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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4********,汉族,硕士研究生,原吉林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受贿罪于2017年12月被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9年4月13日被辽源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辽源市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3年3月,在担任吉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授权总经理李某某,在没有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全面了解**公司资信的情况下,代表**公司与吉林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签订《粮食贸易合同》,由**公司分批向**公司支付购粮款共计2000万元。因杨某某采取伪造收购日报表、货权确定单、销售发票等方式编造**公司正在履行合同的假象,**公司被骗取购粮款200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总经理李某某系概括的授权从事经营活动,对于签订本案合同的过程中,李某某向赵某某究竟是事前汇报还是事后汇报、是否如实汇报了**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均不清楚。证实赵某某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不负责任程度的证据存有疑问。因此,辽源市监察委员会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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