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5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贵阳市云岩区杨惠村三组跳场坝三岔路口,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新日牌电瓶车窃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被盗车辆已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严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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