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荥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94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住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乡**砦**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荥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荥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荥阳市**镇荥泽大道的索河路至演武路段路东附近盗窃一辆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哈罗”牌蓝白相间的助力车,后将该车藏匿于荥阳市**镇**村**组**号租住的房屋内。该被盗助力车系上海钧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以5000元的价格生产并投入使用,经河南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被盗助力车的现有价值为2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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