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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来到被害人胡某某位于罗源县**镇**路**号的**电脑专卖店内,将摆放在展示台上的一台型号为V5000的蓝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藏匿在家中衣柜内。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980元。

次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再次来到前述华硕电脑专卖店内,将摆放在展示台上的一台型号为FX95的黑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藏匿在家中衣柜内。经鉴定,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700元。

2019年11月26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传唤到罗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将两台被盗笔记本电脑交与民警。次日,罗源县公安局将两台被盗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发还被害人胡某某。2020年3月28日,被害人胡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能主动退还所窃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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