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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5〕1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9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8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1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睢县**镇**路“中国黄金”店内领奖时,在柜台上拾到一部手机并交给柜台营业员。后趁店内营业员离开柜台之机,进到柜台内,将该部手机盗走。2015年11月19日赵某某让自己的丈夫李某某将盗窃的手机交到睢县公安局**派出所。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986元。手机现已发还失主。2015年12月 8日赵某某主动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主动退还和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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